- 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的通知
各監理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管理,規范工程監理行為,提高監理水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昆山實際情況,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范圍
1.政府和集體投資建設的工程;
2.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3.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4.公共事業工程;
5.房地產開發投資建設的房屋建筑工程;6.民營、外資企業投資建設的單體工程7層以上(含7層)或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廠房、車間、辦公樓、宿舍樓、食堂和研發樓等或單次報建各類房屋建筑面積累計超過10000平方米的工程;
7.民營、外資企業投資建設的工程造價在200萬元以上的配套市政工程(含單跨跨度大于10米的橋梁)。
未納入上述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范圍的項目由建設單位自行負責監督管理,在辦理工程施工許可手續前建設單位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工程項目自行監督管理承諾書》(參見附件1)。
二、對建設工程監理從業人員的管理
(一)建設工程監理從業人員崗位任職的基本條件要求
1.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總監)和總監理工程師代表(以下簡稱總監代表)應具有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或持有《江蘇省監理工程師考試合格證書》,但一級工程的總監或總監代表必須具有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
2.專業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專監)應具有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或持有《江蘇省監理工程師考試合格證書》。
3.監理員應持有《江蘇省監理員考試合格證書》或《江蘇省監理員崗位證書》。
應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擇監理企業的建設項目,招標時招標人可對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提出一定的技術職稱要求,但不作為評標加分項。
(二)建設工程監理從業人員業務承接規定
總監不宜兼職,確需兼職的,須經其兼職的所有項目的建設單位書面同意。總監不得在跨設區市的項目兼職,兼職項目不得超過三項。總監兼職的,由其擔任總監的項目均必須設置總監代表,總監代表不得兼職。
專監崗位中,土建、橋梁、道路專業人員不得兼職;給排水、機電安裝、暖通專業人員可兼職兩個項目。
房屋建筑總承包項目中的配套市政工程同整個項目一起發包的(必須作為一個項目報建),可以由房屋建筑專業監理資質的企業實行監理;一個項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和配套市政工程的監理單位為同一家的,配套市政工程的監理人員可由房屋建筑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兼職。
(三)建設工程監理從業人員業績登記管理
1.在昆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監理人員應及時到建筑業管理科(建筑工程管理處)辦理《監理業績考核記錄卡》(以下簡稱《業績記錄卡》)或《蘇州市建設工程總監理工程師投標業績手冊》(以下簡稱《業績手冊》)。
2.一個監理人員只能持有一本《業績記錄卡》或《業績手冊》。當監理人員的勞動關系、執業等級等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到建筑業管理科(建筑工程管理處)變更監理人員信息,并辦理換證手續。
3.蘇州市外總監在本市建筑市場投標時需提供其在江蘇省內蘇州市外沒有在監項目和其他投標項目的承諾書。
4.監理企業應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和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與本企業的監理人員建立相應的勞動合同關系,簽訂相應聘用合同,按規定交納社會養老保險。
三、對施工現場監理行為的監管
首次進入我市的蘇州市外監理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在我市設立固定辦公場所(企業自有房產提供產權證,企業租賃房產提供房產交易中心出具的租賃證明);
2.須有企業法人任命的昆山地區負責人(需提供企業為該負責人交納社會養老保險的證明),在昆辦理有關備案手續的人員需提供企業為其交納社會養老保險的證明。
(一)項目監理機構
各監理企業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根據合同約定并視工作需要合理組建項目監理機構。在項目施工期間,其崗位人員配置應當與投標、合同約定的相一致,且不得低于附件2要求。
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前,監理企業應當到行業主管科室辦理監理合同備案,備案時按合同約定和中標通知書上的監理機構崗位人員配置情況將具體人員信息錄入“江蘇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信息系統”或“蘇州市監理企業及人員管理系統”。
經備案后的監理機構崗位人員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符合省建設廳、省監察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若干規定》(蘇建招〔2009〕140號)和省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的若干規定》(蘇建工〔2007〕168號),由監理企業按要求辦理好相關手續后報行業主管科室重新備案,并重新錄入崗位人員信息。
(二)監理人員進退場
建設工程項目已基本完工,在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后,經質監站、安監站確認,行業主管科室可以在監理人員的《業績記錄卡》或《業績手冊》上核銷該在監項目。
(三)日常施工監理
項目監理機構監理人員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加強對隱蔽工程、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施工過程中的監理,嚴格核查進場材料、設備和構配件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認真做好施工現場監理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監理日記、旁站記錄等必須及時、準確地填寫。
監理人員應當對施工企業資質和人員到崗情況實施檢查;對施工現場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發現并及時制止;當發現施工現場存在質量、安全隱患時,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頓并書面報告建設單位,制止無效時,應當及時報告質量、安全監督部門。
四、獎懲措施
(一)獎勵
監理企業及監理人員獲得省、蘇州和昆山市級示范監理企業或優秀監理企業、示范監理項目或優秀項目監理機構、優秀總監理工程師或優秀監理工程師的,將作為良好行為記入企業或個人信用檔案,并在招投標時對企業和總監進行業績加分。
(二)懲處
1.監理企業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一經查實,除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罰外,作為嚴重不良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并禁止該企業在昆承接業務24個月。
2.監理企業在投標過程中有提供虛假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業績證明、授權證明材料、不真實承諾書和使用偽造印章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作為嚴重不良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并禁止該企業在昆承接業務12個月。
3.中標后,監理企業因自身原因不按時簽訂合同,無正當理由擅自變更、終止合同或者無能力履行合同的,作為嚴重不良行為記入監理企業信用檔案,并禁止該企業在昆承接業務3個月以上。
4.項目監理機構人員不能按合同約定駐現場管理,情節嚴重的,作為嚴重不良行為記入監理企業和相關個人信用檔案,并禁止該企業和總監在昆承接業務3個月以上。
5.工程在施工期間發生安全、質量事故的,作為嚴重不良行為記入監理企業和相關個人信用檔案,并禁止該企業和相關人員在昆承接業務6個月以上。
6.監理企業及監理人員發生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五、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執行,之前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昆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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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512-57151299
傳真:0512-57900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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